立法院財委會今天98/06/08審查保險法第 107條修正草案,金管會主委陳沖答詢時表示,第107條被保險人牽涉 3個族群,包括未滿14歲未成年人、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,均屬較為弱勢的團體;這個問題應考量 4 個因素,包括弱勢者、消費者需求、業者未來發展及其他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。由於此案恐誘發道德風險,部份立委認為應全面禁止兒童死亡保單,但部分立委則認為只要限縮喪葬費用就好,最後經協商,以15歲以下保單限縮版本通過一讀。財委會通過的修正草案,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,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日起發生效力;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,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,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。利息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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